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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价认定标准(股票违规交易行为及其处罚)
股票市场是一个重要的投资领域,它的稳定与公正对整个经济体系具有重要影响。由于投资者的不良行为,股票市场也会受到一些违规交易行为的干扰,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操纵股价。为了维护股票市场的公平和诚信,监管机构制定了操纵股价认定标准,并针对相应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操纵股价是指投资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通过人为手段提高或降低某只股票的价格。根据监管机构的认定标准,操纵股价主要包括以下行为:市场操纵,即投资者通过大量买卖股票来影响市场供需关系,从而推动股票价格的上涨或下跌。内幕交易,即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行为。虚假信息传播,即故意散播虚假信息来误导市场。拉抬或打压股价,即投资者通过集中买卖来提高或压低特定股票的价格。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对于操纵股价的行为,监管机构会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并可能吊销其交易资格,以维护市场公平。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机构,监管机构将会对其进行调查,必要时还会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针对散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监管机构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拉抬或打压股价的行为,监管机构会对相关投资者进行严厉处罚,并对市场进行整体调查,以恢复市场秩序。
操纵股价是股票市场中的重要违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诚信,监管机构制定了操纵股价认定标准,并对相应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多少资金也没关系。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拓展资料: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法律分析:操纵股票价格同时违反了证券法和刑法,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涉嫌非法交易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核材料的;非法买卖、运输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绝对控股,即单一股东控制的股票份额高于公司总股本的51%。 2、相对控股,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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