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农信社股份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农信社股份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义)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一场股份制改革的浪潮,这是我国农业金融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信社股份制改革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服务农民需求上,还有助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活力。
农信社股份制的实施有助于发展农村金融。传统的农村信用社多为国有或集体所有,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经营状况相对落后,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股份制改革引入了市场化运作和现代化管理,吸引了更多的资本和人才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设立股份制农村信用社,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存款与投资,还能引入社会资本,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实现更加稳健的发展。
农信社股份制改革对于服务农民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在金融服务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与不便。通过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农民特有的需求,开展专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如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农产品电商等,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信社股份制改革有助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活力。农信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升农民素质、推动农村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与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形成良性循环,提升农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农信社股份制改革的意义在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服务农民需求,促进农村改革、激发农业活力。通过股份制改革,农村信用社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助推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
农商银行的前身就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改制之后分成两个银行:一个就是农商银行,另一个则是农合银行。农村空答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斗行慧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带薯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1).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2).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3).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
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不断变化,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农村信用社制度几经变迁,已与农村合作组织相去甚远。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产权不清、管理混乱、排挤农民股东… 我国农民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并未真正实行过“入社自愿、出社自由”,而是一直“被集体化”了。我们不能因为现行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被集体化了的问题,就彻底否定它的价值。而应该试着去改革它,使它适应金融时代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他所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三农,他是广大农民自己的银行,而三农问题又是国之根本。所以他不能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所以他必须转换身份、改革体制,用现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使农信社换个方式,彻底活起来。我国《民法通则》在组织外观上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类。农村信用社属于哪类,无从得知。而现行政策明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应由从前的“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改造成”农村金融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必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必然的。 (一)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需要 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方向基本确定,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银监会提出“争取用5-10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工作的意见》(豫农信文〔2008〕6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农商行组建工作的通知》(豫农信文〔2013〕53号),要求以股份制、商业化为改革目标,加快银行类机构组建工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持续深入开展。 (二)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业竞争压力的逐步增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形成了制约。农信社改制成农商银行,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激活经营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发展速度和稳健程度在更高层次上的平衡;有利于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绩效挂钩和权责利对等原则进行考核、分配,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能;有利于用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指导具体经营工作,进一步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
(一)满足了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非农产业已经超过农业成为当地经济的主体,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也从家庭经营收入转变成依靠工资收入和投资收人。产业的转变和农民收入来源的变化,使得农民的金融需求发生很大改变。从融资需求来讲,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借款目的主要用于生活支出,表现为金额小、借贷期限长,显示出与农业生产周期同步的对应性;而发达地区的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其借款目的更多的用于生产性投入所需的资金周转,表现为借款金额大、期限短。调查还表明,农户金融活动的频度会随着收人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从非信贷金融服务的需求来讲,发达地区的农民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最普通的储蓄服务以外,逐渐也对银行卡服务、投资理财产品、支付结算服务等金融产品产生新的需求。传统的农信社经营规模、经营业务都难以支持发达地区农户金融需求的转变,迫切需要改革传统体制来因应时代的进步。将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地区的农信社适时改制为农合行,正是呼应了这样一种改革的要求。农合行的资产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经营地域广,业务种类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二)对合作金融的探索与创新
农合行所采用的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既具有合作经济的社区性与互助性,又同时兼具有营利性与商业化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农合行的股权设置对传统农信社的突破上。农合行的股本金来源不仅有自然人股,还有法人股,区别于农信社的股金主要来源于辖内的农民社员;自然人股和法人股都分别设置了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就是传统的农信社合作股份,具有“人合性”,以“一人一票”为原则;投资股则引进了股份制观念,具有“资合性”,以“一股一票”为原则。农合行保留了合作制特征,有利于对辖内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持;引进股份制有利于农合行进行规模化整合,提高营利能力。虽然有学者质疑农信社改制为农合行模式的发展前景,但至少是对合作金融的一种有益探索与创新。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成就
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时就提出,要建立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新农村金融体系。农信社被定位于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并倡导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社可合并建成农村合作银行。农合行从性质上来说,是介于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一个过渡层次。组建农合行,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类,满足了不同层次农户的金融需求,促进了符合“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架构的完成。农信社是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农合行作为农信社改革的组织模式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信社改革的目标。2003年中央明确提出,农信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
农信社在改革为农合行之前,普遍存在产权不清、约束机制失效、行政不当干预等问题。而在改制为农合行之后进行了清产核资、增资扩股,股东身份一一得到确认,实现了产权明晰的改革目标。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得以理顺,有利于农合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农信社相比,农合行由于投资股的设立,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与监督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也有利于农合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形成。股东身份的落实与农合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实现了农合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目标,使得政府得以摆脱最后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减少了政府进行行政干预的理由和机会。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是不一样的。
一、农村信用社:
1、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
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3、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
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
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4、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
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二、农村商业银行:
1、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
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2、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
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不是合并了,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拓展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 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简单来说农村信用社是初级版本,农村商业银行中级版本,高级版本就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全国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服务重点等方面都各不相同。
设立条件: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股权设置: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法人治理: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服务重点: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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